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 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辽宁船员招聘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定义
(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散装原油、成品油等油类物质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散装液态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 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最 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
按照类型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但不包括地效翼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
第五条 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所有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所有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 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五)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
(六)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
(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
(八)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长以及甲板部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六条 凡在第五条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完成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船员所任职的船舶若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则该船员应同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第七条 凡在在第五条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如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免于对应的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一)在所有内河油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如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的,普通船员如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的,可免于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在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如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的,普通船员如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的,可免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如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免于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如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免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五)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长以及甲板部船员如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免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九条 对于在载客30人以下的客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和在船长5米以下的小型高速船船上任职的船员,各省级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条 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规则》的相关要求,申请并取得规定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申请开展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其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应符合《培训规则》海船船员油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项目有关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的标准。
申请开展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其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应符合《培训规则》海船船员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项目有关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的标准。
第十一条 各类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得低于本办法附录1-8相关考试大纲的要求。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船员培训证明》。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加两次补考。两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构签发相应的《合格证》。
新版《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附本人近期电子照片和5厘米免冠白底证件相片三张);
(二)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四)培训证明。
第十六条 由于遗失或证书污损等原因须进行证书补发的,除递交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须递交在发行范围覆盖原《合格证》适用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八条 《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有效审验。
第十九条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一年的相应内河船舶任职服务资历;
(二)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在内河油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和在内河散装化学品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各项目知识更新培训应由取得相应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间为6至12小时,并且应包含以下培训内容:
(一) 最近五年新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 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 相关案例分析;
(四) 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未满足再有效审验条件,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再有效审验者,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被吊销《合格证》的船员,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则应于合格证吊销之日起两年后重新参加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